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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国家税务局:
江苏省国家税务局:
2003-12-29
江苏省国家税务局: 你局《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》(苏国税发〔 2003 〕117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 一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 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。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,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,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。 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,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。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,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。 特此批复。 抄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。
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○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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